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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国会议员提议增加法律条款
添加时间:2022-11-02
 

据国民议会议员阮青海称,除了现金、黄金或国家认可的外币交易外,在网络平台上实际上还存在一些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很流行但尚未受到控制。


Nguy cơ rửa tiền bằng tiền ảo,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đề nghị bổ sung vào luật


  • 11月1日,继续第四届会议的议程,国会代表在大厅讨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法》(修订)草案。
  • 讨论会上,阮青海代表(顺化-顺化代表团)对草案中使用的一些词语解释不清,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疑问。
  • 具体而言,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合理怀疑依据时”,但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合理怀疑依据。因此,为统一认识,避免适用不当的交易延迟措施和滥用职权,阮青海代表要求起草机构对“适当依据”一词的内涵进行研究、补充和解释。起草法案。
  • 承天-顺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说,法律草案第 3 条第 4 款规定,“大额交易必须以现金、黄金或外币交易报告。一天或多次,总价值等于或超过总理规定的限额”。
  • 然而,目前,除了现金、黄金或国家认可的外币交易外,实际上还有一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在网络平台上交易非常流行但不受监管。
  • “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国际一体化的扩大,这些虚拟货币交易将会发展起来,这是我们尚未完全预料到的洗钱活动的一个条件。草案中增加了“或其他交易”一词上述第 3 条的规定,” 阮先生说。
  • 阮青海 代表还表示,该法律草案规定了国家银行将信息或案件档案移交主管机构进行核实、调查、起诉和审判犯罪的时限。违反在 10 个工作日内是不合理的,太长了。
  • 海先生介绍,在打击犯罪中,为预防和及时处理犯罪,避免犯罪分子毁坏证据、分散资产、处理逃跑,造成工作困难的案件,调查、核实、取证、请示起草机构考虑将这一时限缩短至自收到涉嫌洗钱报告之日起3天。
  • 承天-顺化代表团的代表也表示,法律草案规定国家银行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方面的协调和信息交流责任是不够的。海先生介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主管部门需要在银行收集更多的证据,因此除了协调和信息交流的责任外,法律草案还需要确定提供文件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应要求将银行记录提交给程序当局。